(2017)鲁1526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序斌、朱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序斌,朱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57号申请执行人:尹序斌,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朱恒,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尹序斌与朱恒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恒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朱恒位于高唐县大顺花园小区的19号楼5单元302室房产(包括储藏室)一套,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