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挺玮与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挺玮,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挺玮,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农指。法定代表人:丁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挺玮与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大劳人仲字[2017]第19-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1876元(其中执行标的21651元、执行费2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琪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