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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叶德华、胡建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华,胡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993号申请人:叶德华,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胡建文,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公民:330825195604274513)申请人叶德华与被执行人胡建文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浙0825民初224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1799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德华与被执行人胡建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5000元,未执行到位尚有1749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执行,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则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