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大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大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532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负责人:蔡巍。委托代理人:胡艳雯,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孙大灵,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大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文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