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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战强诉孙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战强,孙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563号原告:常战强,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阎良区五坊**栋**号。被告:孙建,男,约45岁,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三贤村三贤*组村民,住该组。原告常战强诉被告孙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立案后,本院根据原告常战强提供的被告孙建的送达地址未能直接送达,遂告知原告常战强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或进行公告送达,但原告常战强未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也不进行公告送达。此后,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6月16日按照原告常战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传票,要求其到庭,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战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常战强负担。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