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肖秩素与欧氏爱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秩素,欧氏爱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182���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秩素,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欧氏爱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资州大道南一段124号。法定代表人:欧爱民,经理。为执行肖秩素申请执行欧氏爱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2月0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53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2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26元,以及执行费281元,但被执行人欧氏爱民商贸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制措施,现本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