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秀芬、侯文敏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秀芬,侯文敏,尤玉珍,柴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纪秀芬,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侯文敏,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尤玉珍,女,1948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柴桂华,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纪秀芬等申请尤玉珍等人格权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0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纪秀芬、侯文敏于2016-10-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03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台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