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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与张晓玉、白云福、刘宝臣、邢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张晓玉,白云福,刘宝臣,邢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晓玉,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白云福,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宝臣,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邢宝文,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玉、白云福、刘宝臣、邢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777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