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晨光与被告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425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原告赵晨光与被告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6行的“谭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补正为“赵晨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判员 杨英杰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