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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晨光与被告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425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原告赵晨光与被告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6行的“谭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补正为“赵晨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判员  杨英杰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