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7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7864号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化雷。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丰,该公司经理。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化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给付原告机械货款23.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8907.129元(按每月逾期金额日万分之六累计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泰鑫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LG855DG(整机编号:LSH0855DCDBB10139)的龙工牌装载机一台,单价为36.2万元。合同为分期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机械后,被告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截止至2016年8月2日,被告共欠车款23.8万元,产生违约金68907.12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被告鑫泰公司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了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还款明细、销售收货确认书等证据,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了一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龙工牌装载机一台,型号:LG855DG,车架号:LSH0855DCDBB10139。车款金额为:36.2万元。其中,首付8万元、履约保证金2万元。余款28.2万元,分12期偿还完毕,自2014年8月20日前至2015年7月20日前。前11期每期2.2万元,最后一期4万元。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被告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到期欠款时,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将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直接扣除,同时向被告加收逾期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支付首付款8万元,履约保证金2万元。2014年8月20日偿还车款2.2万元,9月20日偿还车款2.2万元。现尚欠购车款23.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挖掘机,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车款,若原告未按时还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购车款23.8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购车合同及还款明细佐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扣除被告已经交付的首付款及分期已付的车款,其23.8万元的购车款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因被告在合同签订时,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虽然合同约定,对于履约保证金在被告违约时应予以扣除,但是此项费用是被告实际缴纳的费用,在其违约后,会承担违约金损失,其违约金的认定,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若再扣除履约保证金,对被告显失公平,故对于履约保证金本院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故本院最终确定原告应获得偿还的车款为21.8万元。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为68907.129元的诉求,其主张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欠款数额、欠款时间,本院酌定原告应获得赔偿的违约金为5万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偿还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款21.8元;二、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给付原告辽宁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鑫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郑友杰审判员 李炳玲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