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易爱华与史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爱华,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爱华,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史斌,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史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易爱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意向,同日,易爱华以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撤回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易爱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1执1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史斌未按和解意向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