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唐琴与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唐琴,廖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577号原告陈唐琴,男,汉族。被告廖群,女,汉族。原告陈唐琴为与被告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唐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陈愉华和被告廖群因急需资金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万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6月22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我要求被告还款,才知道陈愉华已经死亡。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廖群还款,可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陈唐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6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群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陈愉华(已死亡)和被告廖群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唐琴借款100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唐琴现金壹拾万元整。注借期半年。经借人陈愉华、廖群。”可借款期至,除被告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外,对剩余的利息及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原告故而起诉。以上事实,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廖群向原告陈唐琴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廖群有义务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依法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还清借款,所以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唐琴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时止);如被告廖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廖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叁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泉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