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佟计刚、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计刚,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佟计刚,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吕连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军豹,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69号香格里新中心4—17层,组织机构代码:66528626-9。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涛,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执行人:中冶置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爱国道交叉口钢大厦爱国道底商,组织机构代码:78030858-2。佟计刚与中冶置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08)海经初字第1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冀法执申(督)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佟计刚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中冶置业(天津)有限公司变更为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08)海经初字第102号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不明确,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006年7月13日与原告签订的合字﹝2006﹞第1号《合作协议书》,没有明确履行的具体内容,本院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没有确定没有争议的内容。本院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08)海经初字第10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006年7月13日与原告签订的合字﹝2006﹞第1号《合作协议书》,没有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没有确定没有争议的内容。为执行有根据、有具体履行内容,本案应当通过诉讼确认﹝2006﹞第1号《合作协议书》履行的具体内容。综上,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08)海经初字第102号判决书判决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没有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计刚依据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08)海经初字第102号判决书对判决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待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08)海经初字第102号判决书判决继续履行合字﹝2006﹞第1号《合作协议书》确定履行的具体内容后可继续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唐有才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