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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争娥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村)、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森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争娥,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争娥,女,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成章玉,村主任。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新城国际半岛A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缪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争娥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村)、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森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冯争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仲裁委员会(2015)铜仲裁决字第5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购房款141512元、利息17995元、赔偿款141512元、仲裁费6948元、执行费441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宇森公司在铜川新区新城村投资建设“新城国际半岛”住宅楼一幢,由其控制销售,尚有部分住房没有出售,但该楼盘没有办理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宇森公司称,由于住宅楼天然气没有开通,众多购房户拒绝收房,尾款不能收取,还有众多住宅房要求退房,其无力一次性返还,经与购房人协商,一直以售楼款逐步分次返还。另查明,宇森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部门无对外投资登记;新城村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在工商部门无对外投资登记。本院已冻结宇森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并限制新城村在正阳街道办财政所的资金流转。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查封宇森公司部分未售住宅房,并责令其将销售楼房和收取交房尾款转入本院账户。由于宇森公司能够处分的房产暂时不能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案件款7830元后同意退出执行程序,待宇森公司有售楼回款或者新城村有履行能力时,由法院通知其参与分配或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2执1号案件的执行。二、待宇森公司和新城村有履行能力时,由本院决定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刘明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