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8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智宇与李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宇,李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8975号原告:刘智宇,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贤,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李世军,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奎,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智宇与被告李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智宇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元,由原告刘智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成桂钦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