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民初18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智宇与李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宇,李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8975号原告:刘智宇,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贤,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李世军,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奎,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智宇与被告李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智宇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元,由原告刘智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成桂钦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