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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子剑与辛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剑,辛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802号原告:李子剑,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辛毅,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86756257。负责人:王筱涛,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剑诉被告辛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剑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剑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子剑负担。审 判 长  喻海辉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圣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