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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0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广州品伦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广州品伦钟表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036号之二原告:陈丽华,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广州品伦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环洲二路63号自编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81999841。法定代表人:叶福庆。原告陈丽华与被告广州品伦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丽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陈丽华负担。审 判 长 (王瑛)代理审判员 (辛鹏)人民陪审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