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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庞小俊与被执行人张保卫、李丹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小俊,张保卫,李丹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庞小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保卫,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丹惠,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关于庞小俊与张保卫、李丹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庞小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丹惠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紫薇公园时光2幢1单元12102号房产(房产证号:1050102020-1-1-2-12102-1),正在处理中,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