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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圣马尼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圣马尼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初1487号原告:安阳市圣马尼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大胡同28号。法定代表人:范先锋,职务: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福,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景仲,职务:总经理。原告安阳市圣马尼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圣马尼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圣马尼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圣马尼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6元,减半收取15428元,由原告安阳市圣马尼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