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柳忠实与被执行人张春林、刘薇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忠实,张春林,刘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忠实,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执行人:张春林,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薇,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忠实与被执行人张春林、刘薇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1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