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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邱希镇与被执行人刘天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希镇,刘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邱希镇,男,1949年6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天贵,男,1964年2月2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希镇与被执行人刘天贵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华水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希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华水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