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正灿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正灿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63号罪犯廖正灿,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正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该犯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2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廖正灿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正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正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正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廖正灿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正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