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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00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葛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清丰县。原告刘某诉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陵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