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万秀往申请执行XX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秀往,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0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万秀往,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XX光,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黔2630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光在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存款六千六百九十元整(¥66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审判员 吴 学 仁审判员 吴 常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平 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