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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其川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304号原告张其川,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波,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0元。诉讼中要求从起诉之日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放弃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其川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志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