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帅权与石旭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权,石旭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3980号原告:张帅权,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鹏(系原告弟弟),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特别授权。被告:石旭光,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张帅权与被告石旭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帅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帅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旭光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帅权负担。审 判 长 陆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黄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