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784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潘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潘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梅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勇,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上诉人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审 判 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邵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