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崇富与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崇富,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唐崇富,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四委二组。被执行人:李晓鹏,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供用电管理处职工,住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道长安委五组。本院在执行唐崇富与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李晓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鹏在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崇富担保债务款22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晓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晓鹏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6月起,在被执行人李晓鹏每月工资中提取工资款1000元,提取至22816元(含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236元)。二、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实际拖欠时间另行计算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