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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世学与王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学,王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学,男,1952年7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丰满区长虹胡同*******号。被执行人:王瑞春,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道向阳委*组。申请执行人王世学与被执行人王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王瑞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瑞春现下落不明,经王世学本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鳕湾(此件共2页,共印5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