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龙凤与被告杨巧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凤,杨巧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238号原告:龙凤,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被告:杨巧妮,女,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龙凤与被告杨巧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