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070号原告:尹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17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郑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8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尹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6月8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17年1月19日生女,取名郑某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依法归还原告婚前财产13万元;3、婚生女郑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尹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