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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贵阳栖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栖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立,米俊,贵州省美术家协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北支行,吴丽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栖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于栖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立,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中,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儒曦,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俊,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中,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儒曦,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州省美术家协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66号。法定代表人:潘闻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禄,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荣,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北支行(原贵阳第一城市信用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北路60号。负责人王庆琼。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上游,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审第三人:吴丽丽,女,195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贵阳栖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立、被上诉人米俊、原审被告贵州省美术家协会、原审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北支行、原审第三人吴丽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阳栖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吴霞审判员  邓艳审判员  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