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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2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臧汝胜、王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汝胜,王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10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许秀亮,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刘刚村**号。被申请人:臧汝胜,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王兰香,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申请人许秀亮与被申请人臧汝胜、王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12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臧汝胜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路分理处账号914101810010100278878存款2248.45元,冻结被申请人臧汝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账号62×××37存款3116.77元。申请人许秀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臧汝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账号62×××37存款3116.77元、被申请人臧汝胜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路分理处账号914101810010100278878存款2248.45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29元,由申请人许秀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