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0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邯郸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邯郸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201-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聚良大道北延路东西姚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76162103M。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肥乡区辛安镇乡白落堡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678519551C。法定代表人张兆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