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侯忠琼与被告万世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忠琼,万世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473号原告:侯忠琼,女,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万世龙,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号楼14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90424Q。法定代表人:左利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28951。法定代表人:方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1388519。原告侯忠琼与被告万世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侯忠琼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忠琼撤诉。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计1774元,由原告侯忠琼负担。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