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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芦信、尹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信,尹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芦信,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尹传庆,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芦信申请尹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传庆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芦信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江西)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