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芦信、尹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信,尹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芦信,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尹传庆,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芦信申请尹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传庆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芦信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江西)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