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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与黄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黄勇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1276号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薛常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兵,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强,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诉被告黄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