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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持有毒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96刑抗7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原审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2016)鄂90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鄂汉检审监审刑抗[2017]7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考虑相关量刑情节,对刘某量刑明显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