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3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盛秀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盛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3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6532069B,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裕丰花园1幢715室。法定代表人:施浩进。被执行人:盛秀平,女,1970年10月1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盛秀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盛秀平归还郑雪华借款本金40940元及相应违约金等,但被执行人盛秀平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盛秀平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220号2单元甲602室房地产(房权证号: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盛秀平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220号2单元甲602室房地产(房权证号: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