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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万清与被执行人唐伟明、唐德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清,唐伟明,唐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徐万清,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唐伟明,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被执行人:唐德清,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徐万清与唐伟明、唐德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本金50254.80元,已执行15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