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XX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9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8时许,在泌阳县羊册镇羊册街,刘XX承包孟现有楼房整体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后,黄某承包羊册街孟现有楼房内外粉刷工程,黄某的工人杨世创和另外两个工人站在六楼吊篮架子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架子倾斜导致施工人员坠落,杨世创从六楼架子上摔落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X等人亲属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由黄某赔偿十八万五千元,刘XX赔偿十万元,孟某赔偿一万五千元,共计三十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苏某、孟某、胡某、付某、赛某林、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一份,刘XX的户籍证明一份,被告人的前科查询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各一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协议书一份,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告知鉴定结论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泌阳县人民法院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作为楼房整体工程的承包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属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成星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