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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州联尔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高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联尔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联尔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三联村鸭子园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韩佛成。被执行人:高华,男,1976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6783号裁决书,在执行广州联尔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高华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