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州联尔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高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联尔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联尔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三联村鸭子园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韩佛成。被执行人:高华,男,1976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6783号裁决书,在执行广州联尔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高华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