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2层F区2018室。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被执行人: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文江镇同心村沱田组。法定代表人:杨永祥。案由: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本院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619号裁决书,在执行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