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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981李树会与江阴市泰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会,江阴市泰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981号原告:李树会,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磊,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泰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李士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俊,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树会与被告江阴市泰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树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树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李树会已预交),由李树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忆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