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世通华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世通华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王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802。法定代表人李佳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世通华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16号楼4层1410。法定代表人王成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锡协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张翀昊,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民,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通华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王成民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世通华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王成民存款1888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占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用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