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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立田与许桂霞、姜波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田,许桂霞,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彭立田,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许桂霞,女,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姜波,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97号彭立田与许桂霞、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2209元。执行中,彭立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