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新绛县甲玉塑制有限公司、新绛县大益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山西新绛县甲玉塑制有限公司,新绛县大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03-1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被执行人:山西新绛县甲玉塑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新绛县大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尚某某与山西新绛县甲玉塑制有限公司、新绛县大益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