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艳辉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594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艳辉,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艳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冀0110刑初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艳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艳辉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五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炮旅靶场段时,与相对方向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沈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张艳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艳辉打电话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民事部分已另行起诉。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艳辉供述,2016年11月17日22时许,我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五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炮旅靶场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我就赶紧打电话报了警。2、驾驶人驾驶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从业资格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7、被告人张艳辉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艳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艳辉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张艳辉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艳辉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艳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张艳辉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就量刑事实进行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