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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开与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李镇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开,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李镇琴,孙金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291号原告:XX开,男,汉族。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镇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镇琴,女,汉族。被告:孙金球,男,汉族。原告XX开诉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李镇琴、孙金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XX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开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XX开负担。审 判 长  郭镇峰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人民陪审员  秦娅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