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辛宝江,男,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彦和,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百度搜索“”